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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立法的回顾与感悟

2020-11-28 21:32:41 来源:精品故事网 浏览:119

信托立法的回顾与感悟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8日 21:00:10

  王连洲王巍

  一、引言

  我国确立信托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制度移植,究其深层原因,是多种经济成分发展、社会财富增多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庞大的市场需求存在。《信托法》所确定的信托制度,有广阔的用武之地。现在需要我们居高望远,用开拓的思路、宏观的眼光来看待信托、发展信托事业。

  只有充分认识信托的基本功能和独特价值,真正地关注信托、扶持信托、运用信托,充分认识信托业的应有地位,才能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应有的独特作用。三十多年来,中国信托发展的历程,的确可以说是坎坎坷坷、曲曲折折、跌跌宕宕、起起伏伏。每当回首中国信托风雨前行的这段崎岖路程,都不禁令人产生一种异样的感慨和遗憾。

  信托对于奉行大陆法系的中国来说,毕竟是尚感陌生的舶来品,需要有一个逐步本土化吸纳和接受的过程。历史经验证明,凡是一哄而起的事情,总难免会泥沙俱下,有必要对发展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总结。信托制度是一块在我国仍未被充分开掘的“金矿”,但它已经锋芒初露,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必将愈发熠熠生辉。

  二、《信托法》几经审议:乐极生悲与否极泰来

  回顾当年的《信托法》审议程序,可谓是一波三折,有时是乐极生悲,有时是否极泰来,总之是苦尽甘来。其中有不少值得回味的事情,至今令人难以忘怀。

  “乐极生悲”的典型故事是:1996年,《信托法》草案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的审议过程较为顺利,这令所有的起草组成员以及信托业内人士沉浸在喜悦之中,大家对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和《信托法》的早日出台充满了信心,因为有了“一读”势必就有“二读”。然而,1997年,国务院法制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信托法(草案)〉有关问题的报告》,该报告同意就信托基本法律关系制定《信托法》,但认为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建议由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是一项举足轻重、几乎具有颠覆性的意见,实质上改变了整个信托立法的进程,逼使《信托法》草案面临着结构重大调整的命运抉择。此后,有关方面在“如何正确认识中国信托业发展状况”、“如何处理和对待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的法案”、“《信托法》草案如果不对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规定是否还具有现实意义”、“信托业的发展是否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得到规范”等问题上,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和异议。由于这些分歧和异议没有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再加上信托业长期处在清理整顿状态,《信托法》草案由此被搁置起来,《信托法》也未能按规划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获得通过。

  “否极泰来”的典型故事是:2000年,《信托法》草案竟被提交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这距离第一次审议已经过去近四年。而这近四年,对于信托业界和法律界的不少人士而言,他们应该是在期盼和焦虑中度过的。不过他们也始终坚信《信托法》草案,在经历了四年磨砺和艰苦等待之后将有希望会很快出台。毕竟,当时的信托关系已经陆续发生,信托业急需规范,行业发展的强烈需求正在逐渐消弭《信托法》立法过程中的障碍,《信托法》的出台似乎已经成为一件众望所归、指日可待的事情了。

  然而,正值《信托法》草案的“二审”工作顺利推进时,一个不经意的“历史插曲”给大家的热切希望浇了盆凉水,并使《信托法》草案再次经历被搁置的命运。由于《信托法》草案是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进行初次审议的,起草工作组当时已对信托立法的背景和理由做出了详细说明,因此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托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起草工作组仅就草案“不对信托业做出规定的理由”进行了补充说明,而未对草案规范信托基本关系的必要性做出详细且充分地阐述。但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并不了解《信托法》草案的提出背景和修改过程,参加审议的部分同志对“制定《信托法》的必要性”、“《信托法》对信托业整顿的规范作用”、“《信托法》的针对性和适用范围”等问题产生了疑问,这使得“二审”未能如愿通过。虽然《信托法》草案再次被搁置,并成为“跨世纪”的立法任务,但值得庆幸的是,第二年(2001年)草案“再审”通过并顺利颁行,这次的“历史插曲”也算是有惊无险,好似命运与大家开的一个小小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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